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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吳鎮安
相對人
吳崇柔

      吳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80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20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80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民事聲請訴前調解狀及該院士林簡易庭100 年度士簡字第208 號通知書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