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勞小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苗勞小字第7號
- 原告
- 李麗山
- 原告
- 賴純清
- 被告
- 法雲宗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源
周明珠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序分別給付原告李麗山、賴純清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新臺幣肆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分別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新臺幣肆萬玖仟元為原告原告李麗山、賴純清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