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小字第44號
- 原告
-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宏
- 被告
- 兼 盈冠商店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玉
- 被告
- 黃郁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