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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建小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友倫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建小字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有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不完足,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上訴人應表明原判決廢棄後,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上訴人應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上訴人即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上訴人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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