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4號聲 請 人 曾乾奇即元富當舖 相 對 人 劉益宏即佳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元富當鋪」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富當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為100 年度苗簡字第24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元富當鋪」之記載,係「元富當舖」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