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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4號

聲請人
曾乾奇即元富當舖
相對人
劉益宏即佳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元富當鋪」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富當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為100 年度苗簡字第24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元富當鋪」之記載,係「元富當舖」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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