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張修銘
- 被上訴人
- 耀泉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加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苗簡字第4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