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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56號

原告
合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火燈
被告
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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