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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 原告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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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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