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