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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少樑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告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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