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少樑
- 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 被告
-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