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2號
- 原告
- 順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龍
- 被告
- 社團法人頭屋鄉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