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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告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8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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