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儀
- 被告
-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政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8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