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自偉
- 被告
-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梁清雄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翁大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5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9,0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