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祥 被 告 湯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