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陳國播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