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林錫儀、陳國播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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