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一弘
- 訴訟代理人
- 王台義
- 被告
- 永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俊松
- 被告
- 常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仁權
- 被告
- 李永泉
高輝宏
洪生章
張良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