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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劉牡丹
被告
鉅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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