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邱振財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邱振財 被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