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邱振財 被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