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