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被 告 泰益展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