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