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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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