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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劉春田

  • 當事人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天福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被   告 天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總局100 年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59,400 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之民國100 年5 月1 日起至8 月10日之租金共72,1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54,075元3 月+54,075元÷30日×10日)-押租保證金108,150 元 =180,250 元-108,150 元=7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另原告其餘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31,500 元【計算式:1,459,400 元+72,100元=1,53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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