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 原告
-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興
- 被告
- 天福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總局100 年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59,400 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所積欠之民國100 年5 月1 日起至8 月10日之租金共72,1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54,075元3 月+54,075元÷30日×10日)-押租保證金108,150 元=180,250 元-108,150 元=7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計算。另原告其餘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31,500 元【計算式:1,459,400 元+72,100元=1,53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