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告
康園大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林
被告
福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