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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6號

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告
慶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龍
被告
湯林菊子

      曾煥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5,035,796 元(計算式:871.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 元/ 平方公尺被告持分1/5 +6,84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 平方公尺被告持分1/2 ≒5,035,796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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