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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被告
瑞鴻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鵬
被告
劉日坤

      邱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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