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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告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豐
被告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標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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