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1號
- 原告
-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豐
- 被告
-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禮標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