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洪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34,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