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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楊中琪

  • 當事人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洪嘉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 上訴人 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4,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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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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