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廷
- 被上訴人
- 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4,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