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 上訴人 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4,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