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被 上訴人 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9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