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廷
- 被上訴人
- 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28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