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伯豐
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巷7號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