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阿丹有限公司、鄧淑英、予盛營造有限公司、張銘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號上 訴 人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被 上訴人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1 樓 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