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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被上訴人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1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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