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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告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宜珍
被告
高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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