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1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