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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王萬金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康木通

  • 原告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101 巷15號2 樓,有被告所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按(詳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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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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