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 原告
-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如
- 被告
-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101 巷15號2 樓,有被告所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按(詳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