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叔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嚴
- 訴訟代理人
- 方一珊
- 訴訟代理人
- 許子健
- 被告
- 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主張請求每用補償金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惟於訴之聲明記載為按月給付原告11,700元,請原告具狀說明請求按月給付之金額為何。
三、原告因法定代理人變更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原告儘速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之繕本,由本院送達他造。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