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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訴訟代理人
許子健
被告
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主張請求每用補償金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惟於訴之聲明記載為按月給付原告11,700元,請原告具狀說明請求按月給付之金額為何。

三、原告因法定代理人變更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原告儘速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之繕本,由本院送達他造。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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