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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7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被告
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榮典,惟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資料查詢表及陳榮典之戶籍謄本所示,被告已於91年5 月17日經經濟部發函登記為「破產」,且陳榮典早於民國92年7 月間死亡,是原告以死亡之人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顯有不合。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逾期即駁回起訴。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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