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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陳楚鎮即鼎豐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月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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