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陳楚鎮即鼎豐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月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