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九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謝鴻德 九昇企業股│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民國100年3月1日 │1,991,850元 │C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