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九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謝鴻德 九昇企業股│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民國100年3月1日 │1,991,850元 │C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