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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請人
九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謝鴻德 九昇企業股│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民國100年3月1日 │1,991,850元 │C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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