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林明芳即鑫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7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恒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100 年7 月5 日│ 60,869元 │ RY304593 │ │ │ │司 翟毓溶 │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