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林明芳即鑫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0 年7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恒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100 年7 月5 日│ 60,869元 │ RY304593 │    │
│    │司  翟毓溶        │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