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林明芳即鑫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0 年7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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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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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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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恒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100 年7 月5 日│ 60,869元 │ RY304593 │ │
│ │司 翟毓溶 │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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