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雋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金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前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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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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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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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後龍診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99年4月30日 │7,200元 │RY0000000 │ │
│ │ │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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