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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雋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前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後龍診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99年4月30日           │7,200元         │RY0000000       │    │
│    │                  │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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