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翊昌國際通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8年10月7日 │19,073元 │FF0000000 │ │ │ │司 李安德 │館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