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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億隆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偉
訴訟代理人
范兆宣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余嘉彬│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99年6月5日│30,300元  │0000000   │    │
│    │      │作社 苑裡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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