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億隆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偉
- 訴訟代理人
- 范兆宣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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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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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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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余嘉彬│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99年6月5日│30,300元 │0000000 │ │
│ │ │作社 苑裡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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