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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號

聲請人
邵小娟
訴訟代理人
趙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6 月1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
    起,至聲請人於100 年6 月2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
│股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9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
│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002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003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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