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邵小娟
- 訴訟代理人
- 趙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6 月1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
起,至聲請人於100 年6 月2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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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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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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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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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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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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