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寬輾重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建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2月28日 │27,090元 │HN0000000 │ ││ │ │限公司苑裡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