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門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瑛
- 聲請人
- 蘇文修
- 相對人
- 林建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9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