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合發
- 代理人
- 趙文瑜
- 代理人
- 賴富美
- 相對人
- 鈺泉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9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對於不得抗告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規定甚明。復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除係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外,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甚詳。且法律所規定不得抗告者,法院不得依職權改變,故不得抗告之裁定,不因原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而受影響。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經核係對本院選派清算人之裁定提起抗告,而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對本院選派清算人之上開裁定本不得聲明不服,自亦不得抗告,且不因原裁定正本誤載得抗告而受影響。茲抗告人對不得聲明不服而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尚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