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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東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黃泗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十四日內向臺中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柒拾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由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業由兩造陳報在案(參見本院卷第129 頁、第141 頁) ,其鑑定費用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由原告預納,其未預納費用已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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