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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東嶸企業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泗龍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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