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楓宜
- 即被告
- 莊日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陳楓宜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上訴人莊日英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請求判決之事項中,關於上訴人應將其等所有之建物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係以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債權存在為前提,應認訴訟利益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毋庸併計。是本件上訴人陳楓宜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另上訴人莊日英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