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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楊中琪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偉銘即福聯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苗小字第19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劉育儒 被   告 宋偉銘即福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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