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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

原告
佶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纓
被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行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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